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九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九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管理规定》(内政办发〔2025〕3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九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全部或财政资金占总投资51%以上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涵盖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交通物流、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市政领域、产业园区、能源领域、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重大安全领域、生态环保领域、土地储备及开发领域、部门能力建设领域项目;采取资本注入方式,需政府引导和鼓励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过度超前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协调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项目规划备选、投资评审、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造价审定、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查监督等。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区发改委负责投资项目申报及审批,定期调度开工项目实施情况,向区政府汇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库中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投资评审、预算编制下达、政府采购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项目资金结算,以及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价等。
(三)区审计局依据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审计委员会安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问效,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审批。
(六)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前对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及时与区财政就资金落实(区级出资以及需本级配套资金)情况进行沟通,便于区政府结合财政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产业政策和规定;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区财政局需建立九原区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苏木镇、街道、新材料产业园区、各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收集并筛选拟实施项目纳入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不予争取上级资金。
第七条 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程序报批(符合简化程序条件的除外)。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文件,并对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落实资金来源后项目方可开工,且在项目开工后每季度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经区发改委批准后,依据《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提级论证。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除特殊情况外,要提供以下要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或节能登记表。
(四)维稳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重大项目)。
(五)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投标方案,通过法定方式确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通过法定方式选定重要材料和设备。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并提供正规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审批权限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概算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金额10%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凡使用自有资金、本年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或上级已拨资金等确有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按以上相关要求实施。对于不足十万元,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且部门有上述资金来源的项目,简化手续,由部门(单位)自行按相关要求实施。
凡无资金来源,用款单位向区政府提交追加报告的,应遵循如下原则:属“三重一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500万元(含500万元)及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报区长办公会审批确定;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报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报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审批确定。对于未满足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建立“事前评审 + 集体决策”机制:
(一)区财政局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参与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概算和初步设计预算(控制价)论证评审,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从源头把控成本。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入户走访、网络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总投资5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为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快速审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50%以上。
第十三条 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办理项目采购计划,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旗县区60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采用非招标方式办理项目采购计划。采购限额标准60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办理和实施采购。
招标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 ”上办理相关流程。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开展招标活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核准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转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管理、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开工后,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核量单,可累计拨付合同价50%以内的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交纳,项目结算审计确认结果后支付余额。
第十九条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价监督工作。
(一)审价限额及内容
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投资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对招标文件内关于工程造价部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评价审查;投资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查。
全资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对招标文件内关于工程造价部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评价审查以及竣工结算审查。
(二)审价机构确定原则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将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成本支出,金额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区财政局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选定,建设单位自行选用。
(三)审价监督程序
1.建设工程评价审查登记:
(1)区财政局业务部门出具委托评价审查函。
(2)报审资料按照评审中心要求进行准备,附资料清单明细并签署《承诺书》。
(3)据实填写审查资料审批表,建设单位需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结算评价审查报审资料不允许撤换、修改,如因客观原因需要补充的,应对补充事项出具情况说明,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评审中心。
(5)评审中心对报送资料进行登记。
(6)评审中心收到区财政局业务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价资料审批表》后,留存评审中心,开展评价审查工作。
2.招标控制价评价审查监督程序:
(1)评审中心对报送招标控制价资料进行登记、整理并审核。
(2)评审中心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监督记录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反馈。
(3)建设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完善。
(4)完善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至评审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填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批表》。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评价审查监督:
(1)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需遵循真实性、合理性等原则,不得虚报乱报。
(2)建设单位留存隐蔽工程影像资料,评审人员核实现场实际情况并监督记录。
4.建设工程结算审价监督流程:
(1)成立审查项目组(其中审价专业机构需两人或两人以上),参与各参建单位到现场进行核量及相关审查工作。
(2)审查项目组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报告初稿进行审查,并出具征求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框架协议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审查项目组的结算审查意见记录表进行完善,并作出书面回复。
(4)建设单位委托框架协议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审价结果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报评审中心。
(5)审价核减率超过20%(含20%),建设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并经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评审中心。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因素、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新建工程投资规模增加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若工程结算超出合同金额10%,则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审价监督、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审计委员会安排,根据实际需要抽审或复审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对于区审计局在抽审或复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建设管理、竣工决算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审计相关规定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负责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有关合同、决算报告和审计资料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建设咨询、中介机构、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落实“一金三制”制度,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和上访事件的;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其他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的,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和规章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未依法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或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印发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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